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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假离婚逃债

1998-05-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债务案件中,发现有些债务人通过办理假离婚手续,逃避债务,逃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如个体经营户王某,近年来,建起了小洋楼,家里高档家俱、家用电器应有尽有,却债台高筑,讨债人成群。王某东躲西藏,拒不还债,债权人无奈诉诸法院,要求拍卖其家产抵还债务。当法院判决后,到其家强制执行时,王妻若无其事地拿出离婚证,上面清楚地写着:家庭共同财产归女方,一切债务由王偿还。对这个合法的离婚证,法院执行人员只有“望楼兴叹”。这种不正当的逃债方法,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尽量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对策之一,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应根据民法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共同共有关系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据此,共同共有人之间,对财产和债务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还要负连带责任。

从共同债权、债务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中,由于一方采取不正当的手法骗取的钱财,不能笼统地确认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应当在处分前,首先偿还共同债务,若财产大于债务,剩余部分可以进行分割,若财产小于债务,则应全部归还债务。如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该夫妻之间的任何一人进行追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一方或双方分担责任。

对策之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全面审查案情,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逃避债务、搞假离婚的迹象(如一方表示放弃全部财产或承担全部债务),不要急于结案,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必要时,还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保全;在审理债务案件(含经济合同案件)时,即使发现债务人在诉前已通过合法渠道离了婚,将财产进行了处分,仍要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将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列为当事人,使其参加诉讼,承担义务。必要时,亦可对处分转移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对假离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债务方面的约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视具体情况,判令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真正得到保护。

对策之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教育所属婚姻登记人员,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婚姻登记。对婚姻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依法不予支持。对有意放弃全部财产和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即使婚姻双方同意,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对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搞假离婚的,应在查明事实真象的基础上,宣布该项离婚登记无效,收回骗取的离婚证。

对策之四,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堵塞婚姻登记方面的漏洞。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债务案件中,发现有些债务人通过办理假离婚手续,逃避债务,逃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如个体经营户王某,近年来,建起了小洋楼,家里高档家俱、家用电器应有尽有,却债台高筑,讨债人成群。王某东躲西藏,拒不还债,债权人无奈诉诸法院,要求拍卖其家产抵还债务。当法院判决后,到其家强制执行时,王妻若无其事地拿出离婚证,上面清楚地写着:家庭共同财产归女方,一切债务由王偿还。对这个合法的离婚证,法院执行人员只有“望楼兴叹”。这种不正当的逃债方法,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有效对策,尽量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对策之一,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应根据民法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共同共有关系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据此,共同共有人之间,对财产和债务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还要负连带责任。

从共同债权、债务上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中,由于一方采取不正当的手法骗取的钱财,不能笼统地确认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应当在处分前,首先偿还共同债务,若财产大于债务,剩余部分可以进行分割,若财产小于债务,则应全部归还债务。如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该夫妻之间的任何一人进行追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一方或双方分担责任。

对策之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全面审查案情,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逃避债务、搞假离婚的迹象(如一方表示放弃全部财产或承担全部债务),不要急于结案,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必要时,还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保全;在审理债务案件(含经济合同案件)时,即使发现债务人在诉前已通过合法渠道离了婚,将财产进行了处分,仍要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将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列为当事人,使其参加诉讼,承担义务。必要时,亦可对处分转移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对假离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债务方面的约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视具体情况,判令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真正得到保护。

对策之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教育所属婚姻登记人员,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婚姻登记。对婚姻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依法不予支持。对有意放弃全部财产和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即使婚姻双方同意,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对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搞假离婚的,应在查明事实真象的基础上,宣布该项离婚登记无效,收回骗取的离婚证。

对策之四,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堵塞婚姻登记方面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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